4.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
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、三类区是指GB3095-1996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。
本标准中的"两控区"是指《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》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。
4.2 年限划分
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,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I时段: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;
Ⅱ时段: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(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、改造的锅炉)。
4.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,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。
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
烟尘排放浓度(mg/立方米) 烟气黑度
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(林格曼黑度,级)
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
燃 (〈0.7MW 1t/h ) 二、三类区 150 120
锅 一类区 100 80
炉 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1
三类区 350 250
轻柴油、煤油 一类区 80 80 1
燃 二、三类区 100 100